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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围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总体目标,以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持续推进“未来工厂”引领、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主体的新智造发展,省经信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3日

 




 

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按照省委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围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总体目标,以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有力推动以“未来工厂”为引领、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主体的新智造发展,依据《浙江省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方案》及相关考核评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采集、评价组织、结果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设区市、县(市、区)新智造发展的综合评价,亦适用于产业集群、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智造发展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智造发展,是指地方以数字化改革引领撬动企业数字化转型,持续推动智能制造演化升级,促进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在工作统筹、推进成效、发展成效、创新成果等方面所取得的综合表现,反映区域新智造发展的整体成效。


第二章评价组织

第五条省经信厅牵头组织新智造发展的评价工作,视情成立专家小组开展审核评价,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市经信局负责评价的初审工作。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规上工业企业、供应商和专家人才等完善相关信息,配合做好评价工作。

第六条评价工作以数字化手段为主,依托新智造公共服务“智造荟”(以下简称“智造荟”)进行数据采集和资料收集。各市和县(市、区)经信部门按要求做好基础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并做好文本类评价资料的整理提交工作。

第七条强化评价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严禁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指标体系

第八条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评价指标原则上具有可统计和可验证性,确保指标数据真实可靠,并按照国家、省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评价指标进行说明,确保规范性。

第九条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从工作统筹、推进成效、发展成效、创新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设定,包括12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

(一)工作统筹。含2项一级指标、2项二级指标。主要评价地方推进区域新智造发展的机制建设和政策保障情况,促进地方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引导。

(二)推进成效。含5项一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按照省市县协同推进“诊断摸排—项目培育—对接服务—对标评估—推广应用”业务全流程,评价地方推进新智造发展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发展成效。含3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主要评价区域新智造发展的数字化基础、培育成效和综合效益提升情况。

(四)创新成果。含2项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主要评价地方推进新智造发展取得的经验做法和数字化改革成果。

第十条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总分值按100分设置。其中,工作统筹指标占10分、推进成效指标占40分、发展成效占35分、创新成果占15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审核要求

十一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数据原则上以上年度数据为准。评价工作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省经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评价工作分为数据采集、审核评价、结果发布三个阶段。数据采集基于“智造荟”以系统获取为主,不能通过系统获取的数据或资料由评价对象负责整理提交。

第十三条各市经信局负责对县(市、区)评价数据和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省经信厅负责组织复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省级部门统计变化异常的数据、企业自主填报的系统统计数据、评价对象提交其它材料等。审核时对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可靠。

第十五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验证核对,或告知评价对象限期补充证明或解释材料。如无补充证明和解释材料,或材料不能说明问题的,扣除相关指标分值。

第十六条省经信厅视情组织专家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任何个人、组织均可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评价年度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得分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五章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十八条根据评价结果,省经信厅牵头起草《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年度评价报告》,并予以发布。评价结果可作为全省数字经济系统建设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省经信厅负责协调省级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全省新智造发展的统计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推进新智造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附件:1.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指标

2.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类型

权重

工作统筹(10分)

工作机制

(5分)

工作机制与实施方案

定性

5分

政策扶持

(5分)

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政策扶持力度

定性

5分

推进成效

(40分)

诊断摸排

(8分)

规上工业企业线上自诊断覆盖率(%)

定量

4分

规上工业企业线下诊断评估覆盖率(%)

定量

4分

项目培育

(8分)

新增改造项目的规上工业企业占比(%)

定量

4分

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

定量

4分

对接服务

(13分)

引培供应商数量(家)

定量

3分

供应商监督管理覆盖率(%)

定量

3分

成功对接改造需求的企业数量(家)

定量

5分

规上工业企业平均专家服务次数(次)

定量

2分

对标评估

(5分)

规上工业企业成熟度自评估完成率(%)

定量

5分

推广应用

(6分)

组织培训与推广应用活动数量(场次)

定性与定量

6分

发展成效

(35分)

数字化基础

(13分)

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机器人数量(台)

定量

2分

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新增机器人数量(台)

定量

2分

规上工业企业设备联网率(%)

定量

3分

规上工业企业装备数控化率(%)

定量

3分

规上工业企业生产执行系统普及率(%)

定量

3分

企业培育

(10分)

规上工业企业已完成改造企业占比(%)

定量

4分

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量(家)

定量

6分

综合效益

(12分)

规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定量

2分

规上工业企业百元营收成本降低率(%)

定量

2分

规上工业企业亩均增加值(万元/亩)

定量

2分

规上工业企业亩均增加值增速(%)

定量

2分

规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定量

2分

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

定量

2分

创新成果(15分)

经验做法

(6分)

领导批示与宣传报道

定性与定量

3分

应用交流情况

定性与定量

3分

改革成果

(9分)

特色场景建设与应用

定性与定量

5分

制度机制、标准等理论成果

定性与定量

4分

 

附件2

浙江省区域新智造发展评价指标说明

1.工作统筹

1.1工作机制

1.1.1工作机制与实施方案指标说明:

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智造发展,制定相关规划、方案、计划等,创新工作举措并得到有效落实;

成立相应工作组,形成领导有力,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

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评价方式:查阅文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记录等相关资料,视情从企业和相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

1.2政策扶持

1.2.1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扶持力度指标说明:出台引导和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有关政策,从财政、金融、资源要素等方面加大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扶持力度。

评价方式: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和政策兑现佐证材料,视情从企业了解核实情况。

2.推进成效

2.1诊断摸排

2.1.1规上工业企业线上自诊断覆盖率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依托“智造荟”完成线上自诊断企业数量占比。

评价方式:根据近两年内累计线上自诊断覆盖率分档计分。

2.1.2规上工业企业线下诊断评估覆盖率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完成线下诊断评估企业数量占比。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开展的和企业自主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线下诊断和线下评估。评价方式:以线下诊断评估报告上传“智造荟”并完成审核的数量为准,按近三年内累计线下诊断评估覆盖率分档计分。

2.2项目培育

2.2.1新增改造项目的规上工业企业占比指标说明:本地规上工业企业年度新增登记备案改造项目企业数占规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评价方式:按登记备案项目的企业数占地方规上工业企业数比例分档计分。

2.2.2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增速。评价方式:根据统计数据,以全省平均值为基准分档计分。

2.3对接服务

2.3.1 引培供应商数量指标说明:本地引培入驻“智造荟”供应商数量和通过“智造荟”服务本地企业并登记有合同或订单的供应商数量。评价方式:根据本地引培入驻和本地服务两种类型,按数量分档计分。

2.3.2 供应商监督管理覆盖率指标说明:本地企业年度内与供应商签订数字化改造服务合同或订单,并在“智造荟”登记,纳入监督管理的数量与新建项目数量比例。评价方式:按供应商登记合同或订单数与新建项目数量比例分档计分。

2.3.3 成功对接改造需求的企业数量指标说明:依托“智造荟”成功帮助企业完成供需对接的企业数量。包括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通过组织“招募令”活动成功对接改造需求的企业数量,以及本地企业自主发布需求并完成对接的企业数量。评价方式:按年度累计成功对接服务企业的数量分档计分。

2.3.4规上工业企业平均专家服务次数指标说明:年度内本地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得到专家人才服务次数。评价方式:按规上工业企业平均专家服务次数分档计分。

2.4对标评估

2.4.1已改造规上工业企业成熟度自评估完成率指标说明:已完成数字化改造的规上工业企业中,依托 “智造荟”完成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线上自评估的企业占比。评价方式:根据自评估完成率分档计分。

2.5推广应用

2.5.1组织培训与推广应用活动数量指标说明:依托 “智造荟”开展线上线下智能制造培训、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研讨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的场次。

评价方式:以“智造荟”活动记录和各地发布动态信息为准,按年度累计活动场次、规模和成效分档计分。

3.发展成效

3.1数字化基础

3.1.1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机器人数量指标说明:规上工业企业机器人总数量与规上工业企业数的比值。评价方式:根据调查数据分档计分。

3.1.2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新增机器人数量指标说明:规上工业企业较上一年度平均新增机器人数量。评价方式:根据调查数据分档计分。

3.1.3规上工业企业设备联网率指标说明: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设备设施中联网数量的占比。其中,数字化设备设施是指单体设备中具备自动信息采集功能的设备,如数控机床、数控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带数据接口的机电一体化设备等。评价方式:根据调查数据分档计分。

3.1.4规上工业企业装备数控化率指标说明:规上工业企业数控装备占生产设备的比例。评价方式:根据调查数据分档计分。

3.1.5规上工业企业生产执行系统普及率指标说明:规上工业企业应用生产执行系统(MES)的比例。评价方式:根据调查数据分档计分。

3.2企业培育

3.2.1规上工业企业已完成改造企业占比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中已完成数字化改造的企业数与规上工业企业数的比值。评价方式:根据统计数据,以全省平均值为基准分档计分。

3.2.2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量指标说明:省级“未来工厂”及培育(试点)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及培育企业数量。评价方式:根据新智造企业数量和等级分档计分。

3.3综合效益

3.3.1规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人均创造的工业增加值。评价方式:根据统计数据,以全省平均值为基准分档计分。

3.3.2规上工业企业百元营收成本降低率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成本较上一年度降低比例。评价方式:根据统计数据,以全省平均值为基准分档计分。

3.3.3规上工业企业亩均增加值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亩均增加值。评价方式:根据统计数据,以全省平均值为基准分档计分。3.3.4规上工业企业亩均增加值增速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亩均增加值较上一年度增速。评价方式:根据统计数据,以全省平均值为基准分档计分。

3.3.5规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较上一年度的下降幅度。评价方式:根据统计数据,以全省平均值为基准分档计分。

3.3.6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指标说明:地方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占规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值。评价方式:根据统计数据,以全省平均值为基准分档计分。

4.创新成果

4.1经验做法

4.1.1领导批示与宣传报道指标说明:地方推进新智造发展形成的经验模式和特色亮点工作等,获得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主要报刊和媒体报道的情况。评价方式:根据获得领导肯定性批示层级和数量,以及宣传报道的影响力分档计分。 

4.1.2应用交流情况指标说明:地方推进新智造发展形成的经验模式和特色亮点工作在全省推广应用、宣传、交流等情况。评价方式:根据省级层面推广应用、省级及以上相关会议交流发言、全省转发学习等层级分档计分。

4.2改革成果

4.2.1特色场景建设与应用指标说明:围绕新智造发展建设地方特色场景应用,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情况 评价方式:特色场景应用根据在全省推广应用、市级层面推广应用、在其他县区推广应用、本地应用为主等情况分档计分。

4.2.2制度机制、标准等理论成果指标说明:将创新实践成果固化为政策文件(意见、办法)、标准(指南、指引)等制度规范的情况,并得到很好的应用。

评价方式:以相关制度规范正式印发实施为准,根据理论成果质量和实际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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